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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Apr 1, 2024 5:05:10 GMT -5
貸款和救濟基金作為其成員、授權人和擔保人個人資料的管理者,有適當的理由(根據該法案)獲取和處理數據,並且這些活動不應由事先同意決定。 當試圖將同意的表示理解為處理的法律依據時,我參考了藝術。 為特定雇主從事有薪工作的人員根據以書面、文件或電子形式提交的聲明被接受為 KZP 成員。 事實上,透過對上述文章的分析,我們可以斷言,成員資格本身可以甚至應該以書面聲明形式的同意為基礎。然而,將同意視為 KZP 會員資格整個過程中資料處理的基礎似乎並不合適。考慮到隨時撤回同意的可能性,應該認為退出同 馬來西亞電話號碼 意將意味著無法履行對 KZP 施加的法定義務。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也注意到了這個問題,並在2號時事通訊中指出: 出同意條件是在所討論的情況下證明資料處理過程合理的唯一條件,導致人們錯誤地認為它是執行與 KZP 會員相關的法定任務的基礎,包括收集會員捐款和提供材料以貸款或以補助形式提供援助,以及尋求與之相關的權利或索賠。同時,出於這些目的處理 KZP 成員的個人資料對於執行第 1 條規定的 KZP 法定任務是必要的。該法第 43 條。授權人的指定也源自於該法的規定(KZP 法第 12(1)(4) 條)。反過來,擔保人是民法機構(受 1964 年 4 月 23 日《民法典》第 876 條及以下條款的規定),因此擔保人不必同意資料處理,因為他或她成為依據規定獲授權的人。所分析條款的措詞與 GDPR 相悖,GDPR 在許多敘述中表明需要特別注意授予同意的條件。例如,如果處理基礎來自現有法律規定或已簽訂的合同,則不需要它們。 個人資訊保護辦公室並沒有就此停止表達上述意見。正如他在時事通訊中所說,他向家庭和社會政策部長講話並指出,如果處理個人資料的依據是法律規定(《KZP 法》第43 條),則同意不能被視為處理個人資料的條件。出於同一目的處理個人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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